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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两条例: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
2012年02月24日10:29 | 来源: 浙江在线新闻网 | 作者: | 编辑: 樊慧

       浙江日报杭州2月23日讯 拧开燃气阀,管子里出来的,可能是沼气,而不是煤气;偏远的海岛,如果建设独立的微电网系统,将获补助……今天,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规定,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发电企业应当积极投资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并承担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义务。

      草案要求,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国家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按照核定的电价、补贴标准,及时、足额结算电费和补贴。

  此外,我省还将鼓励建设沼气集中供气工程、沼气发电工程等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改善农村生态环境;鼓励畜禽养殖场、畜禽屠宰场、酿造厂、豆制品厂等排放高浓度有机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沼气技术开发利用生物能;利用生物能生产的符合有关标准的燃气和热力,要求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接收其入网;对利用生物质能生产的符合有关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要求石油销售企业按照规定纳入燃料销售体系,并要求商务等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扶持生物液体燃料网点建设。

  浙江日报杭州2月23日讯 开垦、填埋湿地,灭绝性捕捞鱼类等行为,将会被罚款;在湿地内违法采集野生植物、猎捕野生动物,不但违法物品会被没收,还会被罚款,甚至采取强制措施……今天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

  草案规定,对湿地内的农业生产经营或者观赏旅游活动,要求其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得影响湿地生态功能,不得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损害;对向湿地引进动植物物种的活动,要求其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引种试验和跟踪监测;对受伤、搁浅或者受困的珍稀野生动物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对退化的湿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进行生态修复;此外,还禁止在湿地内开垦、烧荒以及从事其他毁坏湿地资源的行为;道路、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也要尽量避免占用湿地,确需占用的应当进行湿地生态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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