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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禁止燃放“孔明灯”
2012年02月06日10:58 | 来源: 德清新闻网 | 作者: | 编辑: 樊慧
由燃放“孔明灯”引发的火灾事故已屡见不鲜,“孔明灯”在部分市民心中已成为“恐怖灯”的代名词。2月3日,市、县安委会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工作的通知》,严禁生产、加工制作、销售“孔明灯”;广大市民应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积极配合“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
燃放“孔明灯”已成为年轻人庆祝佳节、祈福的时髦方式。“看着成批的孔明灯从几幢高楼旁飞过,太吓人了。”去年元宵节的一幕,武康的沈女士仍心有余悸。“从余英坊点燃升起的孔明灯顺着风向,几乎是擦着几十米高的高楼飞起的,有的还挂在了电力大楼顶的广告牌上,其中一个刚到电力大楼的顶层时掉了下来,两个大小不一的火球直降地面,真让人提心吊胆,这要是吹进了人家家里真不知道会发生什么情况。今年元宵节真不希望再发生类似的一幕了。”去年元宵节晚上9点钟左右,104国道与春晖街交叉口的10KV线路上,一个还在燃烧的孔明灯挂在了高压线上,所幸未发生重大事故。
县消防大队专业人士介绍,孔明灯属于明火,用液态酒精浸泡碎布形成的凝固物或蜡烛作为燃料,升空后随风飘动而无法控制落点,制作材料均属易燃物,它的外焰温度高达300℃,一般的纸张可燃温度是130℃,普通的木材可燃温度在250℃到300℃之间。如果肆意放飞孔明灯,一旦飘落到加油站、液化气站、油库、室内、林地、垃圾堆等可燃物较多的地方,特别是老城区和山林,非常容易引发事故。
为确保安全,《通知》明确要求,县质监局、县工商局等部门加强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检查,严禁生产、加工制作、销售“孔明灯”;县城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加强对路边摊贩、广场游园的检查,依法取缔“孔明灯”流动销售摊点;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城管局等部门,加强对重点地区和场所的巡查力度。各乡镇(开发区)充分发挥公共安全监管中心的作用,加大宣传和教育引导,提高广大群众对“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教育广大市民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配合“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各乡镇(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切实提高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管控和打击力度,凡因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扎实,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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