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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下发通知 政府不得举办和投资节庆演出 节庆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2011年12月15日09:45 | 来源: 浙江在线新闻网 | 作者: | 编辑: 樊慧

         文化部日前下发《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音乐节等节庆类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运作与管理,明确规定: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得主办或者承办节庆演出,不得直接参与投资节庆演出。

  《通知》包含规范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申报与运作、严格演出票务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与监管、明确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义务与责任、研究制定服务演出市场发展的政策与措施四个方面的内容。

        其中,关于演出举办主体的规定尤为引人关注。据规定,凡冠以“节、周、月、季”等字样的节庆演出,其整体方案需报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其中,演出3场以上、持续时间1天以上的音乐节等节庆类营业性演出活动,应由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演出经营主体举办。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得主办或者承办节庆演出,不得直接参与投资节庆演出。

  对于演出票务经营单位,《通知》要求其需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票务经营单位还要与演出举办单位签订票务销售合同,公开不同票价的座位区域及可售数量。

  根据《通知》,为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所的,应建立现场演出日志;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巡查,对演出活动中出现的非法现象,应主动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

  《通知》还规定,节庆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节庆演出应由具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提供网络服务;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于演出举办的3个工作日前,将现场拟播放的视频资料和网络互动方案报送演出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据统计,2010年中国演出市场的规模达到了历史性的108亿元。其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收入57.2亿元,占53%;酒吧、宾馆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收入25.2亿元,占24%;大型体育场馆中以演唱会为主体的演出收入13.2亿元,占12%;以实景演出和主题公园演出为代表的旅游演出收入达到12.4亿元,占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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