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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非法网络公关行为需要把握三个环节
2011年05月17日15:57 | 来源: 新华网 | 作者: | 编辑: 肖飞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中央外宣办等4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网络公关行为专项行动》的部署,标本兼治,有的放矢地严厉打击非法网络公关行为,遏制非法网络公关猖獗势头,维护互联网正常传播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

对于具体执法应该着重把握“定性、查处、立规”三个环节。

首先,要准确定性非法网络公关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鉴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和隐蔽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取证阶段,往往出现“违法证据查不到,当事人找不到,违法行为管不了”的尴尬局面。所以,在调查取证前期,先理清这次打击网络公关活动的对象与类型。一般而言,目前在该活动中可分两大类型:一类以互联网形式表现的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也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举的几种表现类型。另一种是基于互联网的特殊性产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如,恶意域名登记等行为,执法难度很大。界定之后,立刻从证据获取、证据分析、证据鉴定等入手,将一些企业和个人采用违法违规手段开展网络公关活动的电子证据锁定,通过取证科学化,达到行政执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切实保护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利,打击非法网络公关机构的不法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新环境。

其二,要缜密查处非法网络公关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毕竟,非法网络公关不正当手段比较神秘化、特殊化、复杂化,这就需要我们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增强技能上下功夫。一方面,要建立监管电子台账、开发市场网络电子监管新软件、整个执法力量,搭建更多的信息监管互动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另一方面,在目前还没有网络搜素平台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比较查找法、关键字查找法等多种人工搜素办法来寻求案件线索的突破。同时,要紧扣线索挖掘、证据提取、案件定性等环节,与其他执法机关互通信息资源,联手整治,达到既提高互联网监管的效率,又维护相关企业与个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其三,要完善立规非法网络公关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对于大多数非法网络公关不正当行为案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引用法律、法规。但是,对于一些新型类似网页抄袭等非法网络公关不正当行为案件,难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找到直接对应的条文,执法实践很大。故一方面应该加大立法技术,及时出台这方面法律、法规,完善相关制度,为今后有力打击非法网络公关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法律支撑。另一方面,还应该探索互联网商务监管法律平台、监管平台,完善相关互动监管执法机制,真正形成执法机关整治非法网络公关机构一体化的监管体制,促进经营者诚信合法经营。(张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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