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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化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提速”
2010年12月23日09:05 | 来源: 安吉新闻 | 作者: 王东玲 商李蕾 | 编辑: 樊慧

  9月20日傍晚,朱某驾驶大型拖拉机由湖州妙西驶往安吉良朋地段时,造成马某等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马某亲属等为了索赔将负主要责任的朱某以及相关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县法院适用省高院两个新规,近日及时调解化解了这起纠纷。12月份以来,县法院共审结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34件,调解结案22件,调解率达64.7%,同比提高10.9%,有效促进案结事了。

  今年,省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省高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又于10月29日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工作的会议纪要》。县法院积极贯彻落实两个文件规定,强化“调解优先”的工作理念,加强与保险机构的沟通联系,密切双方的配合协作,共同推进纠纷化解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权益,改变了过去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无权调解、不愿调解甚至拒绝调解,使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大都要判决的现象,从而节省了保险理赔和诉讼成本。

  该案起诉到法院后,承办法官庭前就与涉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联系沟通,鼓励参与调解,在交强险范围内主动理赔。在案件调解当天,不仅召集到双方及其亲朋好友,还邀请被告朱某所在村及乡镇的综治人员。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双方详细地解说相关法律规定,安抚受害方,缓解对抗情绪,防止矛盾激化。一方面引导肇事方认识过错,就自己的损害行为向受害方真诚致歉;一方面劝导受害方合法、合理、合情地主张自己的权利,营造宽松、融洽的调解氛围。通过近4个小时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积极理赔的配合下,终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朱某共同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原告放弃其他诉求以及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追究,快速有效地化解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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