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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定不得安排怀孕职工在33℃以上场所作业
2010年07月12日15:03 | 来源: | 作者: | 编辑: 肖飞

  新华网广州7月11日电 (记者刘大江)为了保障职工在高温条件下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广东省近日规定,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要及时采取调整或缩短工作时间等措施,避开12时至15时最高气温时段进行作业。

  近日,高温突袭中国南北一些地区,截至11日,广东已连续10天出现高温天气,未来一段时间还将持续炎热。本着关心冒酷暑坚守生产一线工人的身体健康的原则,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近日发出《关于做好高温季节劳动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记者了解到,由于高温炎热天气对劳动者身体健康损害较大,除了一些特殊工种和岗位外,有关部门并不鼓励盲目地“战酷暑,斗炎热”。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说,所谓高温天气,是指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安全。经采取措施不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8摄氏度时,可适当缩短工作时间、增加休息,降低劳动强度。高温期间,用人单位要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禁止超时加班,不得因高温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发放规定,对于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不含33摄氏度)的,应在6月至10月向劳动者支付每人每月150元的高温津贴,并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同时,不得安排怀孕职工在35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以及33摄氏度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以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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