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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情深血浓于水婚姻破裂亲情仍在
2010年03月08日09:27 | 来源: | 作者: 童思源 | 编辑: 樊慧

  《花季女孩流泪呼喊,谁来帮帮我?》一文于2010年3月3日刊登后,引起了社会各界较大反响,广大爱心人士在向徐婷伸出援手的同时,也提出了质疑:徐婷的父亲一个人担起了家庭的责任,又要打工赚钱给女儿看病,又要照顾徐婷,实在分身乏术,现在徐婷的妈妈和爸爸已经离婚了,她妈妈还有没有照顾徐婷的责任呢?

  记者电话联系了在嘉兴打工的徐婷的妹妹。从徐婷妹妹口中,记者了解了一点徐婷母亲现在的情况。十多年前,徐婷的妈妈带着徐婷的妹妹离家出走,2008年下半年夫妻双方正式离婚。“我十四岁就到外面去打工了,现在在嘉兴打工。”徐婷的妹妹说,“妈妈在安徽那边也有了自己的家庭。妈妈也想去看姐姐,但是身不由己。”

  “离婚不离婚是家庭内部的事情,我们不去探讨,但是作为一个母亲,十四年来只看过女儿两回,而且生病后也只去看过一次,这实在有点说不过去。哪怕是街坊邻居、亲戚朋友,平时也得上门看望一下,何况是自己的亲生女儿呢。”一位读者打电话来说,“我个人认为,徐婷的母亲应该对徐婷尽点责任。即便是不出钱给徐婷看病,哪怕是照顾一下,让徐婷的父亲去打工赚钱给女儿看病也好啊!”

  那么徐婷的母亲和父亲离婚后,徐婷的母亲究竟有没有义务来照顾徐婷呢?记者为此咨询了律师。

  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的杨羽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婚姻法》之相关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徐婷现已成年,因疾病瘫痪在床三年,已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而其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根据法律规定,徐婷父母应当对其承担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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