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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五块钱到底该不该给?
2010年02月09日09:17 | 来源: 安吉新闻 | 作者: 陈玉兰 | 编辑: 樊慧

  “一开始我就和他说过,我70块钱一天,我老婆50块钱一天,怎么可以反悔呢?”近日,市民顾东才夫妇走进《安吉新闻》编辑部反映,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顾东才夫妻俩是从安徽省临泉县来安吉务工的,一开始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找到活干。2009年10月27日,夫妻俩被介绍到县城车站西面一个工地上干活。在工地上干了三天后,被工地的朱老板介绍到杭垓镇某村一工地做泥水匠。 

  一个月以后,顾东才向工地的孙老板提出工资要求:自己70元一天,妻子50元一天,当时孙老板并没有答应,只是说到年底再说,夫妻俩只好一边做活,一边等。2009年11月22日,顾东才说不愿意干了,孙老板一口答应12月底给工资。但是等到2009年12月底,夫妻俩还是没有领到工资,一气之下,顾东才到别的地方去干活了。但是妻子因为没有找到新的地方,只好继续留在原来的地方做事。

  2月4日那天,夫妻俩再次向孙老板讨要工资。这回工资是付了,但顾东才的工资在原来顾东才要求的数额上每天扣除了5元,也就是每天65元,妻子的工资没有变,顾东才觉得这样很不合理,原本70元的工资要求已经算低了,现在怎么还可以每天“扣除”5元呢?

  随后记者与孙老板取得了联系,孙老板表示,顾东才夫妇是临时工,当初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觉得这样处理并无不妥。

  针对顾东才的情况,县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朱海明表示,由于事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书面确定工资额度,所以无法断定孙老板扣除工资一事到底合不合理。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如果有建筑公司,那么双方就是劳动关系,如果只是个人之间的口头承诺,那么双方就是劳雇关系,现在建筑工地上基本上都实行“两牌一卡”:民工维权告知牌、工资发放公示牌和工资卡,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一些工假、工资上的矛盾。

  朱海明提醒广大市民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一定要在工作之前确定劳动关系和工资范围,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一些出勤天数、工假等等,要让自己的权益有所保障,有理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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