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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工伤医疗康复期最长不超24个月
2010年01月29日11:08 | 来源: | 作者: | 编辑: 樊慧

  工伤康复对象在工伤医疗期内进行医疗康复的,其医疗康复期与工伤医疗期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四川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工伤康复对象在医疗终结后进行医疗康复的,医疗康复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康复对象经康复治疗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应进行效果评估,效果不明显的,应结束医疗康复。

  办法规定,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有关要求的、具备二级以上康复专科机构条件或三级综合医疗机构资质、设有专门的康复病房且有独立的康复功能评定、康复治疗和康复支具安装室,有较为完善的康复器械和设备的医疗机构可申请成为工伤康复定点机构。

  “凡是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人员,可申请工伤康复治疗。”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伤病情相对稳定,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已满,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具有康复治疗价值的;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或基本养老金),需要康复以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的均可申请工伤康复治疗。一次性享受了相关待遇并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不属于工伤康复对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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