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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官徇私迫使当事人撤诉可开除
2010年01月27日11:37 | 来源: | 作者: | 编辑: 樊慧

  核心提示:昨天,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条例规定,法院工作人员因徇私而违反规定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撤诉、接受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损害其利益,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处分。

  京华时报1月27日报道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条例规定,法院工作人员因徇私而违反规定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撤诉、接受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损害其利益,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处分。

  条例规定,利用司法职权或其他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低价购买、高价出售、收受干股、委托理财、赌博等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以近亲属、情人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挂名”领取薪酬或者收受财物等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条例还规定,因徇私而违反规定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撤诉、接受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损害其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因过失导致所办案件严重超出规定办理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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