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民陈先生打电话到县长热线,道出了一件因为自己粗心酿成的后悔事——签下了一份65年的租赁合同。他希望自己的教训可以给市民们一个警示:不管什么合同,签下自己的“大名”时,一定要慎之又慎。
“郁闷”中误签合同
2009年上半年,陈先生从县内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买了一套房子,主楼是2009年9月份完成交付的。“当时房产公司说储藏室是另外购买的,价格在2300-2500元/平方米左右,到时候会通知我们购买的。”陈先生回忆说,但是前段时间,房产公司通知他去购买储藏室时,却告诉他,因为市场的原因,价格已经涨到每平方米2800元。当时,陈先生觉得房产公司在欺骗他们,“但我想想也算了,主楼都买了,还在乎这点钱吗”于是,陈先生大笔一挥,签了购买储藏室的合同。
但是,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等回到家仔细一看,陈先生才发现自己“郁闷”中签下的居然是租赁合同,上面写着租期是65年。陈先生心里一惊,因为他是学过法律的,法律有规定,租赁合同最长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那么,从陈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看,陈先生是否拥有储藏室的所有权,能否自行出售呢?租赁协议的最长期限是不是20年?是的话,合同写的65年是否和法律冲突?
县规划与建设局书记李德宝现场答复了陈先生的问题,他说“价格问题,如要走法律途径的话,需要当初价格书面材料等证据。而储藏室按规定是不能买卖的,但可以长期租赁”。
在得到主管部门的解答之后,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的黄勋律师。黄律师解释说,陈先生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但超过20年的部分是无效的,所以,他签订的租赁合同只能履行20年。虽然,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况,车库或者储藏室,双方愿买愿卖,出租转租,但一旦发生纠纷很不好处理,有风险。
“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里,最好对储藏室或者车库作出书面约定。”黄勋提醒市民,买房卖房现在很频繁,在签合同之前一定要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签合同时也要慎之又慎,以防利益受损,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