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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不满遭解雇藏匿报表获刑
2010年01月14日14:22 | 来源: | 作者: | 编辑: 周林

        女会计与女出纳不满被解雇后没有得到经济补偿,将她们掌管的合作社的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拿走,结果触犯《刑法》相关规定。近日,禅城区法院近日一审以“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法院表示,这样的罪名并不多见。

  案发:

  被解雇后决定拿走资料

  今年29岁的吴某,1999年3月开始任禅城区祖庙街道东升村委会厚安合作社的会计;31岁的梁某则从2005年9月开始担任厚安合作社、厚安村民小组、厚丰物业管理服务部的出纳。厚安合作社的财务室由吴某和梁某独立管理,只有两人才有钥匙。

  2008年11月8日,厚安合作社决定解除吴某与梁某的会计、出纳的职务。当月25日发出通知,要求吴某和梁某于当月30日前将厚安合作社的所有财务资料移交给东升村委会或者第三方。

  对此,吴某和梁某均不服,于是在厚安合作社的财务室里商量对策,两人最后决定分别将财务室内的全部所有相关会计资料拿回家藏匿。

  恶果:

  导致合作社无法运作

  同年11月27日,吴某和梁某将她们负责保管的厚安合作社、厚安村民小组、厚丰物业管理服务部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用胶袋装好后搬离,然后藏在各自的家中,导致厚安合作社不能正常运作。

  事后,厚安合作社曾多次责令吴某和梁某将藏匿的会计资料归还,但均遭到二人的拒绝。

  2009年2月19日,吴某和梁某被批准逮捕。同年8月,禅城区检察院对吴某和梁某提起公诉。该案于去年11月27日在禅城区法院一审开庭。

  庭审中,吴某否认她故意隐匿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梁某则称,她被厚安合作社解雇后没有得到经济补偿,而且村民分红分配出现问题,因此她与村民商议后才将相关的财务资料带回家。

  判决:

  辩解不成立分别获刑一年

  对此,法院指出,吴某、梁某作为财务人员,被厚安合作社解雇后,违反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故意将该社三个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财务资料带回家中隐藏,拒不交出,造成厚安合作社无法正常运作。

  禅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与梁某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遂依法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分别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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