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日17时许,李某开着机动三轮车来到虹桥镇叶某的住处附近,看到叶某女儿独自在门口玩。他突然想起叶某经常嘲笑他单身而产生了杀害小叶报复叶某的念头。
李某开车带着小叶来到淡溪镇一偏僻山脚下的田间,将她抛在田间一露天粪坑里。随后,李某驾车逃离。当晚7时许,小叶被村民发现救起。事后,叶某妻子说,他们夫妇曾说过李某年龄大了还是单身,是希望他去娶个老婆,相互有照应,没有取笑的意思。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李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被告人李某经鉴定,医学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