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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外国人可获全国劳模等称号
2010年01月07日09:57 | 来源: | 作者: | 编辑: 樊慧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公布《表彰奖励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稿规定,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可以参照本条例给予表彰奖励。

  征求意见稿规定,表彰奖励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公开、公平、公正;依照法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给予表彰奖励的条件,规定有下列突出贡献之一的个人或者集体,由国务院分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集体”: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中华文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推动祖国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卫国家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意见稿同时规定,“全国劳动模范”每五年评选一次。对在处置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国务院可以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已故人员,国务院可以给予追授表彰奖励。

  征求意见稿规定,伪造贡献或者采用其他手段骗取国务院表彰奖励的,由国务院决定撤销其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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