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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增设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009年12月23日10:06 | 来源: | 作者: | 编辑: 樊慧

  核心提示: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进行三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增加了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规定。草案还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

  新华网北京12月22日报道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进行三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增加了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规定。

  在审议和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提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社会保障的战略性储备保障资金,在社会保险法中应当加以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研究,建议草案增加规定: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草案还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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