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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组织法提出行政村增设村务监督机构
2009年12月23日10:06 | 来源: | 作者: | 编辑: 樊慧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今天首次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这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十一年来的首次修改。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调研发现,在推进村民自治过程中,许多地方“四个民主”发展不均衡,只重视民主选举环节,忽视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有的地方选举时,省、市、县、乡都成立了专门领导机构,每个村都有五六名包村干部驻村指导以保证选举顺利进行,但在指导村民行使其他民主权利时,重视程度明显不够,致使村民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权很难落实;有的地方对村干部缺乏有效监督,因财务不公开、决策不民主、管理无规章引发的村民上访事件不断发生。

  草案提出增加村务监督机构,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应当具备财会、管理知识,并由村民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草案还对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做了详细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此外,为了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草案规定: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针对如何界定、如何查处以及由谁查处贿选的难题,草案规定:对以暴力、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举报,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做出认定,并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草案同时增加了村务档案制度,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并明确了任期和离任审计包括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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