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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跳舞的50岁阿姨 被36岁男舞伴拍了性爱录像
2009年12月17日17:16 | 来源: | 作者: | 编辑: 樊慧

  陈阿姨,50岁,杭州人,家里做小生意,喜欢跳舞。

  2009年初,陈阿姨在劳保舞厅跳舞,认识了一个36岁的男舞伴。男舞伴姓刘,湖南人,无业,身高约1.70米,皮肤微黑,身材结实。

  两人一起跳舞,次数多了,互相留下电话号码。

  刘在警方笔录中说,陈阿姨经常请他吃饭,有次他喝多了,陈还主动送他回家。刘觉得陈对他有意思,“她穿得挺好,出手也不小气,看起来很有钱……我也没意见”。

  2009年7月中旬,在刘的租住房里,两人发生性关系。

  之后,刘多次以各种名目问陈借钱,每次500元到1000元数目不等,陈也不多问,爽快掏钱。刘胆子渐大,几次亲热之后,提出要买一辆面包车去搞运输,需要5万元钱。

  陈阿姨迟疑了,没说给,也没说不给,表示过段时间再说。

  见陈有意推托,刘怒了,一个月后,他买来针孔摄像头,安装在房间里正对床的架子上,摄像头通过数据线连接笔记本电脑,电脑放在床底……

  正在调试,陈来电话说想过来,刘找了个借口推掉。

  一天后,陈又来电话,刘见摄像头已调试好,便同意了。两人又发生性关系,过程全部被刘录了下来。

  几天后,刘又问陈要钱,陈还是说再说、再说,刘拿出性爱录像,威胁不给5万元钱就把录像发给陈的老公,放到网站上。

  陈阿姨蒙了,后悔莫及,拼命想抢回录像,被刘扇了个耳光,赶出出租房,让她回家拿钱。

  陈阿姨不敢声张,回家后偷偷找来小姐妹商量,小姐妹坚决表示,报警!

  陈阿姨思前想后,报了警。

  刘还待在出租房里等陈汇钱,被抓。

  昨天上午,男舞伴涉嫌敲诈勒索,在西湖区法院受审,刘统统认罪。

  刘被西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西湖区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敲诈勒索罪成立,判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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