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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2009年12月08日15:19 | 来源: | 作者: | 编辑: 高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级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广大参保者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者医疗负担,根据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和《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当前医疗保险实际,现对《安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方面作如下调整和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
(一)《暂行规定》中的企业单位类的统筹基金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5.5%缴纳,参保职工个人按上年度省平均工资的60%的2%由用人单位按月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含国家机关类非在编人员)。
(二)《暂行规定》中属国家机关类单位的统筹基金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的8%缴纳,参保职职工个人按2%由用人单位按月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城镇个体劳动者由本人按上年度省平均工资的60%的7.5%缴纳(其中2%建立个人账户)。
上述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每年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
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从本办法执行之月起,统筹基金不再按原规定划入个人账户。所有在职人员个人缴费部分(扣除重大疾病保险费)划入其个人账户,退休人员按其本人参保类别与同类在职人员同等金额划入其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
三、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待遇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门诊医疗待遇,门诊医疗费实行按比例报销年度封顶制度。
(一)报销比例及封顶额: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在统筹基金中报销,在职职工年度门诊医疗费报销封顶额为840元,不满一年的按每月70元折算;70岁以下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年度报销封顶额为960元,不满一年的按每月80元折算;70岁以上退休人员年度门诊医疗费报销封顶额为1080元,不满一年的按每月90元折算。统筹基金报销后的医疗费,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本人现金支付。
(二)门诊医院就医规定:参保人员门诊治疗可到县内与县社保中心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各定点医院就诊。
(三)首次参保人员,必须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的,按补缴时的标准足额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满3个月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治疗,如确需到县外异地就医,可到我县社保定点医院,也可到非定点医院(但须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到县外异地非定点医院住院就医,其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先由个人自负10%,余下部分按规定报销。
(二)本规定执行后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超过报销比例部分,可继续使用原个人账户积累额。
(三)因政策调整,为平衡已按不同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利益,原按5%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0年的在职人员,需补缴医疗统筹费,补缴年限最高为10年,补缴方式:补缴金额=20元/月×应补缴月数。原按5%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现已退休人员,需补缴2400元医疗统筹费。
上述人员从本办法执行次月起按自愿原则一次性补缴医疗统筹费后可享受个人账户及门诊医疗待遇,如不补缴,不划入个人账户,只享受门诊医疗待遇。
(四)为方便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的异地就医,由本人申请,经县社保中心核准后,可发给每人每月70元的门诊医疗包干费。选择享受门诊医疗包干待遇的人员,同一医保年度内中途不可变更,社保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和享受门诊医疗待遇。
(五)《暂行规定》未作修改或调整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五、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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