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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变化大 惠民举措多
2009年12月07日15:53 | 来源: | 作者: | 编辑: 樊慧

        记者昨天从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从2010年1月1日开始,我县企业单位类(含国家机关类非在编人员)执行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工资科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新政策变化大,比原政策更惠民!”

  

  统筹基金一律按2%划入个人账户

  据了解,原政策规定35虚岁(含)以下,统筹基金按缴费基数的0.9%划入个人账户;36-45虚岁(含)按缴费基数的1.5%划入个人账户;46虚岁以上按缴费基数的2.1%划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中,70虚岁以下按缴费基数的3%划入个人账户;70虚岁(含)以上的按缴费基数的5%划入个人账户。

  而新政策规定,所有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扣除重大疾病保险费5元/月)一律按2%的缴费基数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

  门诊医疗费可以当场报销一半

  参保人员在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在统筹基金中报销,在职职工年度门诊医疗费报销封顶额为840元,不满一年的按每月70元折算;70岁以下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年度报销封顶额为960元,不满一年的按每月80元折算;70岁(含)以上退休人员年度门诊医疗费报销封顶额为1080元,不满一年的按每月90元折算。统筹基金报销后的医疗费,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本人现金支付。县劳保局社会保险工资科石坤和科长说:“原政策规定,参保职工门诊时,个人账户用完不可以报销医疗费。”

  

  首次参保者等待期缩短为3个月

  原政策规定,首次参保人员和中断缴费又重新缴费的人员,需要等待6个月后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而新政策规定,首次参保人员,只要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3个月后,就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的,按补缴时的标准足额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满3个月后也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等待期大大缩短,更加惠民。

  异地居住人员实行门诊包干费

  县劳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为方便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的异地就医,改变原来要求就医者凭发票到县社保中心报销医药费的规定,可以由本人申请,经县社保中心核准后,社保机构发给每人每月70元的门诊医疗包干费。当然,选择享受门诊医疗包干待遇的人员,同一医保年度内中途不可变更,社保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和享受门诊医疗待遇。

  新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治疗,如确需到县外异地就医,可到我县社保定点医院,也可到非定点医院就医,到县外异地非定点医院住院就医,个人自负部分适当下浮。

  县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因政策调整,为平衡已按不同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利益,原按5%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0年的在职人员,需补缴医疗统筹费,补缴年限最高为10年,补缴金额=20元/月×应补缴月数。原按5%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现已退休人员,需补缴2400元医疗统筹费。上述人员从新政策执行之日起,按自愿原则一次性补缴医疗统筹费后可享受个人账户及门诊医疗待遇,如不补缴,不划入个人账户,只享受门诊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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