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资金筹集:个人、集体、政府三部分组成
资金来源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贴和政府补贴。个人缴费由参保者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或一次性补缴,缴费档次设为五档,目前,年缴费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可为参保人员提供缴费补助。政府补贴由县财政提供,给予参保人员缴费补贴,为体现多缴多得,分别按第一档30元,第二档35元,第三档40元,第四档45元,第五档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同时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按第一档的75%给予补贴。
待遇标准:最低标准每人每月60元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根据省政府“不低于60元”的要求和低水平起步的原则,定为每人每月60元,缴费年限养老金实行分段计发,缴费5年以下(含5年)的,每年按1元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以下(含10年)的,从第6年起每年按2元计发,缴费年限11年(含11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按每年3元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按文件规定,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1/139计发,同时,对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0个月的基础养老金。对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加发优待养老金(每人每月40元)。
领取条件:已满60周岁不用缴费就享受
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即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县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距领取年龄不到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在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因此制度实施时没到60周岁的城乡居民要享受待遇的话,就必须参保缴费。
转移衔接:各种优惠政策可叠加享受
县劳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在制度衔接上,我县制定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老农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并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以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同时叠加享受。另外,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的,明确了参保人社保关系及个人账户的转移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