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察机关指控,今年47岁的黄某于2007年12月底的一天,在位于重庆北碚蔡家镇的老家,邀请亲朋来喝“刨猪汤”。宾客中,明某、周某等人是圈中同行。“走嘛,上楼打一会儿牌”。当晚酒过三巡之后,黄某便邀请几位圈中好友赌牌。上楼落座之后,几人便开始用扑克牌打“托儿八”(一种本地赌博方式)。刚开始,他们约定,一把牌赌注最少1000元,最多10000元。几把牌后,有人提议“输赢太小,打起没意思,不如玩点大的”。于是,赌注涨到了3000到50000元。
“一万”、“三万”、“五万”……黄某家中投注声此起彼伏。几个本来没有赌牌准备的包工头,随身携带的现金早已用完。于是向黄某借钱下注。
曾在黄某家参与此次打牌的吴某证实,当晚,黄一直是庄家,手气也特别的好,几乎每次都赢。有人觉得输得太多,开始怀疑黄“出老千”,就没再继续玩,牌局不到50分钟就结束了。后来,黄某聚众豪赌的事情被公安机关发现,并立案调查。最后查明,黄某当晚总共赢了3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