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被胁迫故意杀死一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可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减轻或免予处罚,遂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而李思桐、申小群、邓虎等3被告为谋取钱财,以直接和威胁的手段故意杀死二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严惩。故判处李思桐、申小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邓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