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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疗会所“按摩”服务 帮助管账 也是协助组织卖淫
2009年11月03日16:56 | 来源: | 作者: | 编辑: 樊慧

  昨天,上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组织卖淫案,由于被告有6人之多,庭审持续了近7个小时,旁听席上也座无虚席。

  上午9点10分,涉嫌组织卖淫的6名被告,3男3女齐刷刷地站在被告席上,他们分别是俞某、王某、付某、姚某、邓某、杨某。

  起诉书:涉嫌组织卖淫和协助组织卖淫

  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

  俞某还向付某保证卖淫场所的安全,让徐某和姚某管理“小姐”,姚某负责对“小姐”培训。

  按规矩,为客人提供卖淫服务有“大单”和“小单”之分,“大单”500元,主要针对生客,“小单”400元,主要针对熟客。

  收银员邓某、杨某,根据每天卖淫“小姐”的服务单据,把当天营业收入放进公司保险箱,并以短信的方式通知老板俞某。

  4月28日晚上10点左右,姚某与客人谈好“大单”500元的价格,带着7个“小姐”在包厢为客人提供卖淫服务,其中有两名“小姐”正与客人发生性行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时,另外4名“小姐”和客人在包厢内已经赤身裸体,还没来得及与客人发生性行为。

  随后,涉嫌组织卖淫和协助组织卖淫的这6名被告陆续被抓获。

  大仓治郎(化名)是他们中已经与“小姐”发生性关系的一个,被处拘留10天,罚金500元的处罚,其余3人还未发生性行为,被处罚金500元。

  庭审调查:一个也不认罪

  庭审调查时,法官逐一讯问了被告。

  “我对起诉书的罪名有异议。”该娱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俞某,推翻了之前所有的供述,他声称,自己对该水疗会所里有卖淫活动毫不知情,并且在4月10日就已经把该水疗会所承包给了王某,还向公安提交了承包合同。

  公诉人讯问王某,关于俞某是否知情卖淫活动,王某大声回答说:“他是老板,天天在会所休息,怎么可能不知道这事!”

  “我没有指使付某和徐某招募‘小姐’!”王某也对公诉人的指控表示异议,称自己只是打工的,更没有承包这个会所。

  公诉人拿出俞某提供的承包合同,王某理直气壮地说:“合同上的签名根本不是我签的!”

  另一名被告姚某也不认罪:“只知道他们在包厢有搂搂抱抱、摸摸,不知道他们做爱。”她说,自己也没有给“小姐”做培训。

  公诉人一一举出各种证据,其中一名“小姐”高某的证言,证实姚某就是给她面试的“妈妈桑”,在面试时,她在姚某手臂上试验她的“服务”技巧,姚某称赞她还不错,但有一项技巧还需改进,并嘱咐她们这些“小姐”无论生客熟客都要做“全套服务”,“要好好服务,让客人满意”。

  面对证言,姚某仍然狡辩自己啥也没做。

  高某的证言,还证实付某介绍她从江苏到杭州来做“小姐”,“这家会所生意好,一天能有20个客人!”付某曾对她说,还有“大小单”之说:“大单”500元她能拿220元,“小单”400元,她能拿170元,其余给了管理她们的人。

  最后,公诉人认为,各项证据环环相扣足以证实,俞某、王某、姚某、付某,涉嫌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公诉人还对协助组织卖淫罪做了特别解释:所谓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是指在多人共同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为顺利地实行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比如为组织卖淫犯罪行为人充当打手、保镖、管账人员等等。

  邓某、杨某就是明知会所有“小姐”卖淫行为,仍然帮助会所做账务管账,因此邓某、杨某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应当成立。

  法庭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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