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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将修订 痛经休假等成焦点
2009年10月28日17:16 | 来源: | 作者: | 编辑: 樊慧


27日,国务院法制办召开《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专家座谈会。

  据中工网报道,用人单位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哺乳期的女职工每日有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这是27日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称草案)专家座谈会上,专家、学者们讨论的焦点。国务院法制办、人社部、卫生部等政府部门官员,全总法律工作部、女职工部的部门领导和来自医学、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出席了座谈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务院于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已不能适应当今经济形势的发展,医学界、法学界的专家、学者认为原有的条例亟待修订。目前,《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工作已经列入国务院法制办的议事日程。

  焦点之一:用人单位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据

  专家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工作环境的变化,现代人承受的生活、工作压力增多,自然流产、不孕不育的情况与日俱增。多位专家、学者提出,用人单位应该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

  针对草案第十六条中提及的“用人单位……可以定期安排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检查”,卫生部CDC妇幼保健中心主任李丽娟称,应该把定期安排女职工体检提出来单独成为条例,规定至少两年体检一次,体检的内容为妇女常见病筛查,包括基本检查项目和建议检查项目(宫颈癌、乳腺癌、生殖道感染)。

  北京预防医学保健学会主任委员、主任医师丁辉称,应该重视母婴健康与劳动保护的关系,随着近年来宫颈癌和乳腺癌发病率的增长,用人单位应该至少两年一次安排以“两癌”为基础的体检。

  焦点之二:每天应给予哺乳期女职工至少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

  针对这条规定,有专家提出疑问,1小时是否包括女职工往返单位和住处的路途所花时间。全国工商联法律部副部长白莲湘提出,是否可以将1小时的哺乳喂养时间改为提前1小时下班。

  北京大学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周树森表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应该重点关注孕期、哺乳期,目的是促进母婴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对已婚待孕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应该给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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