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在一个屋檐下”生活的夫妻,一方在外面借款欠债,一般债权人都将“两口子”推上被告席。不过日前,县法院根据原告举证的“新规”,对两件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了“谁借谁还”、与前妻无关的判决。
章某、金某为了讨回两笔共14万元的债款,将借款人汪某及其前妻李某告到了法院。因为借款发生时,汪某和李某还是“夫妻”。法院经过庭审查明,两案被告汪某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理应及时归还。但在庭审中,李某均表示自己对借款情况毫不知情,而且汪某所借款没有用到家庭生活开销中。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在9月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虽然这两笔借款都发生在被告汪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在期间,但都是被告汪某个人出面所借,并且数额巨大,已远远超出一般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范围,应属于“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而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两被告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同时,被告李某对该债务亦不予认可。故对该借款,法院将其认定为被告汪某个人的债务,不应由李某共同承担,遂判决不支持原告对李某的诉请。
(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