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县公安局了解到,从10月1日起,新来我县务工的人员不再需要办理暂住证,而是可以到就近派出所凭相关证件领取属于自己的临时居住证。
从10月1日起《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规定,依照《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规定领取的暂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居住的,按规定换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申领《浙江省居住证》,这三种情况都将享受到同等的待遇。此项工作涉及10多个相关部门,具体的工作正在进一步实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