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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施工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2009年08月31日07:12 | 来源: | 作者: 童思源 肖新华 | 编辑: 樊慧

  记者昨天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规范水利施工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切实解决水利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县结合水利建设领域的实际,建立水利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从9月1日起县内水利施工企业均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据了解,水利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按施工企业中标后与业主单位签订的合同价为基数,按一定比例预留,每个工程项目的保证金按工程合同价的2%-4%,并根据项目不同,由水利部门分析核定。中标单位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之日起5日内,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取工资支付保证金缴款通知书,并在工程开工前将保证金缴入指定银行专户,否则工程不予施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设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未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水利局的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支取。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主要用于发生突发性的被无故拖欠或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对能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诚信水利施工企业,后续中标建设工程项目的工资支付保证金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水利局批准可适当减低比率。对经常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且信誉差的水利施工企业将提高工资支付保证金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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