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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009年08月20日07:51 | 来源: | 作者: 陈丽君 | 编辑: 樊慧

  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应处以5-20万元的罚款。究竟罚5万还是15万,还是多少?“执法过程中,企业经常怀疑‘人治’的成分占多少?”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盛勇华表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实施后,我们只要对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做‘选择题’便可以了。

  县环保局作为我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试点单位,该局重新细化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将109条细化为700余个适用标准。有了细化标准后,执法人员只要明确列出其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然后对号入座,就可以科学地确定罚款额。

  据悉,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性质、违法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确定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权限。

  我县某竹制品企业老板张某提起自由裁量权的细化标准,十分感慨。张某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拉丝厂,当环保执法人员根据其违法情节对其处以5万元的罚款时,张某表示不理解,还想找人说情。当他看到细化标准后,打消了这个念头,他说,“根据我的情况,应该向环保部门提供项目《环境影响力登记表》,按照细化标准,应该被罚款5万元,白纸黑字明摆着,请客送礼托人打招呼没用,这样的处罚我信服。”

  靠制度压缩弹性,靠机制强化刚性。县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执法部门来说,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得以往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的处罚事项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有了一个可以“对号入座”的细化标准,使行政处罚更显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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