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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要发扬 拾物索酬不为过
2009年08月07日07:35 | 来源: | 作者: 柳颖 | 编辑: 樊慧

  拾获了老陈不慎掉落的转椅配件的摩托车主,在归还失物时向老陈提出了索要“感谢费”的要求,经过一番“讨价还价”,老陈最终不情愿地给了摩托车主20元“感谢费”。摩托车主的行为是否有悖于拾金不昧、不图回报的传统美德?拾获失物者在归还失主失物时可否索取报酬?读者意见不一。那么,就此,法律界人士是怎么看的呢?

  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的吴清泉律师认为: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一项义务。但拾金不昧与拾金索酬并不矛盾。

  吴律师分析说,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毕竟,拾物者为了将物品归还给失主,要为此打电话联系、乘车寻找,投入精力、时间等等,在物质上和精神上均付出了一定的代价。因此,法律明文规定拾物者付出的“代价”应由失主偿还。

  “如果失主曾悬赏寻物,那他一定要支付酬金,否则拾得人可以依照失主的承诺索要。如果失主没有承诺,拾得人是否可以索要?比例是多少?物权法回避了这些问题。”吴清泉表示,索要酬金的数额应在自己真实支出费用的范围内,如果拾物者索要的酬金超出了自己实际支出的范围,失主为了表示感谢,愿意额外多给一些酬金,虽然超出范围部分没有法律依据,也无可厚非。国际上一般有将遗失物价值的3%—20%作为报酬的惯例。就本案来讲,吴清泉表示,由于失主老陈并未悬赏寻找遗失物,故无需支付拾得人的好处费,但摩托车主因保管遗失物产生的合理费用(如运费),老陈应当承担。

  不过,罪与非罪仅一步之隔。

  吴律师表示,如果拾物者漫天要价,失主又不愿意支付过多的不合理的酬金,达不到目的的拾物者若拒不将拾到的财物归还失主,那么他就涉嫌侵占罪了。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拾物者为了索要不合理的高额酬金,采取辱骂甚至“不给就打”等武力手段相威胁,逼迫失主支付不合理的高额酬金,就涉嫌敲诈勒索,要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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