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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法重奖科技人员 高新企业减免15%所得税
2009年07月30日17:05 | 来源: | 作者: | 编辑: 樊慧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日前,《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除规定减免高新企业所得税外,政府还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奖,重奖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根据规划,到2010年,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要超过1万亿元,到2020年,高新技术产业要成为浙江省的主导产业,传统产业得到全面升级。

  为此,《条例草案》突出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以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条例草案》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条例草案》还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未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鼓励企业的同时,《条例草案》还规定要重奖科技人才。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奖,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化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省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创业投资资金重点投向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

  另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对其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简称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对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人员给予奖励,对职务科技成果关键研发人员和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大贡献人员的奖励应不低于奖金总额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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