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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拟定人大代表选举中要有适当比例的残疾人
2009年07月29日16:29 | 来源: | 作者: | 编辑: 樊慧

  今天下午,《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在残疾人政治权利、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和无障碍环境等方面作了不少创新性规定。

  人大代表选举中要有适当比例的残疾人

  “我们立法的宗旨是要保障残疾人充分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体现‘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孝琳说,为此,《条例草案》单设了政治权利这一章。

  《条例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候选人。

  并规定,残疾人较多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比例的残疾职工代表。

  康复医疗期间工资福利按病假处理

  《条例草案》规定,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范围。残疾人购置基本辅助器具、负担康复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还规定,要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免费为孤残和贫困家庭儿童提供抢救性康复治疗。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残疾人康复医疗期间,职工的工资福利按病假处理。

  自考大专以上学历政府给予奖励

  在保障残疾人教育方面。《条例草案》规定,普及残疾人九年义务教育,积极开展残疾人学前康复教育和高中阶段特殊教育,保障具备学习能力的适龄残疾人接受15年教育,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

  《条例草案》还规定,全日制普通高校、各类职业学校中在读残疾学生享受国家相关助学待遇。参加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并完成大专以上学业,取得文凭的残疾人,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企事业单位按1.5%的比例招聘残疾人

  《条例草案》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该比例的,按其差额人数和上年度该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此外,《条例草案》规定,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地铁等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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