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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汽柴油价格每吨降低220元
2009年07月29日10:12 | 来源: 新华网 | 作者: | 编辑: 樊慧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8日宣布,自29日零时起下调汽油和柴油价格,每吨降低220元,相当于汽油每升降低0.16元,柴油每升降低0.19元。

    根据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油价调整通知,此次成品油价格调整是综合考虑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内成品油市场供求情况,按照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进行的。

    通知要求,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供应价格每吨均降低22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510元和577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通知指出,供铁道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6910元和617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根据通知,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降低。发展改革委还公布了调整后的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这份通知要求,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通知要求,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综合考虑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内成品油市场供求情况,按照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降低22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510元和577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铁道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6910元和617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7月29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九、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7月29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传真电话:010-68502194)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一、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附表一

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

品种

调整前供应价格

调整后供应价格

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Ⅱ)(标准品)

6730

6510

供军队等部门用0号柴油

(标准品)

5990

5770

供军队用灯用煤油

6020

5800

供军队用海军燃料油

4310

4150

航空汽油(标准品)

6930

6700

 

     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

90号汽油(Ⅱ)

90号汽油(Ⅲ)

0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7710

7040

天津市

7265

6525

河北省

7265

6525

山西省

7335

6580

辽宁省

7265

6525

吉林省

7265

6525

黑龙江省

7265

6525

上海市

7280

6530

江苏省

7320

6565

浙江省

7320

6580

山东省

7275

6535

湖北省

7290

6550

湖南省

7330

6610

河南省

7285

6545

海南省

7410

6660

广东省

7345

7575

6595

广西自治区

7410

6660

宁夏自治区

7270

6525

甘肃省

7250

6545

新疆自治区

7045

642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7280

6540

合肥市

7285

6545

福州市

7320

6570

南昌市

7285

6545

成都市

7485

6760

重庆市

7470

6725

贵阳市

7445

6685

昆明市

7475

6715

西安市

7250

6535

西宁市

7215

6555

注:1、表中除北京市外,汽油(Ⅱ/Ⅲ)是指符合GB17930-2006《车用汽油》质量要求的车用汽油;

2、表中北京市汽、柴油为质量符合车用汽、柴油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38-2007DB11/239-2007

的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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