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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产品受好评 厂方却不敢销售
2009年07月27日09:13 | 来源: | 作者: 林贤飞 | 编辑: 樊慧

  良朋镇一家体育用品公司最近在篮球、足球、乒乓球等球面上印制了京剧脸谱、国画、吴昌硕印章(篆刻)、美元、动漫等,由于产品注入了创意元素,受到有关方面的好评,南亚、中东等地欲向该公司下订单要货,但是,该公司不但不敢接单,而且连单个产品也不敢投放市场销售。为何到嘴的肉不敢吞下去呢?

  该公司负责人向记者透露了自己的担心。原来公司担心这类产品投入市场销售有可能涉嫌侵权,怕到时候吃官司。由于该公司对将京剧脸谱、国画、吴昌硕印章(篆刻)、美元、动漫等印制在球面上,是否会构成侵权一时还不能完全作出判定,因此不敢接单或对外销售。那么,这样做是否会构成侵权呢?

  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惠娜表示,该公司采用的各种图是否会构成侵权,应谨慎区别对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受法律保护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陈惠娜说:“京剧脸谱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一种,其权利不由某些特定的人享有或行使,它的艺术价值体现在民族性、传承性等方面,弘扬和发展是京剧艺术保护的初衷,用传统、习惯的方式使用京剧艺术作品都构成合理使用。因此即使大量生产销售也不会构成侵权。”

  “但是,国画作品、动漫、吴昌硕印章(篆刻)等应根据《著作权法》保护期限来区别对待。目前、吴昌硕印章(篆刻)已过保护期,可以使用。美元印刷应适用货币发行国法律调整,要谨慎对待。至于国画,建议将要准备印刷的图画交专业人士甄别是否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后再印刷。” 陈惠娜强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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