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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发文:水价改革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
2009年07月24日10:49 | 来源: 新华网 | 作者: | 编辑: 樊慧

 

    近日,全国各地水价“涨”声四起。两部委要求各地保障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不因水价调整而减低——

    新华网北京7月23日电(记者江国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3日表示,为指导各地有序推进水价改革,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在推进水价改革过程中严格履行水价调整程序,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尤其要做好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工作,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各地水价“涨”声四起


新华时评:上调水价莫忘困难群众

    今年以来,全国36个大中城市综合水价较去年同期提高了4.7%。济南、银川、兰州、长沙等城市正在进行调价前的听证等准备工作。

    两部门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要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合理确定不同级别的水量基数和比价,减少水价调整对低收入家庭的影响。各地在调整水价时要结合价格总水平变化,对低收入家庭因地制宜地采取提高低保标准、增加补贴等多种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两部门强调,各地要加强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监审工作,完善成本约束机制,促使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强化自我约束,严格控制人员的不合理增长,着力降低管网漏损,抑制不合理的成本支出;要严格履行水价调整程序,依法履行听证制度,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水价决策的透明度。

    两部门指出,水价调整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审慎决策,把握水价调整时机,统筹考虑与其他价格改革的衔接,稳妥地做好水价改革工作。各地要理顺水价结构,逐步将城市供水价格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实现商业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公平负担,促进节约用水,理顺再生水与城市供水的比价关系,鼓励再生水的使用。

    通知明确了水价调整的目标和要求,即水价调整要以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为目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要合理把握水价调整的力度和时机,防止集中出台调价项目。水价矛盾积累较大的地区,要统筹安排,循序渐进,分步到位;要重点缓解污水处理费偏低问题,促进水污染防治和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

    近年来,随着中国人口的增加,工农业用水和生活用水量不断增加,水资源短缺的问题日趋严重。与此同时,由于水价偏低,有限的水资源得不到合理利用:园林和洗车等行业宁可使用价格低廉的自来水,也不愿意使用污水处理厂生产的再生水,导致大量水资源被浪费。

    中国多个城市上调生活用水价格,近日成为舆论关注热点。今年以来,全国36个大中城市综合水价较去年同期提高了4.7%。济南、银川、兰州、长沙等城市正在进行调价前的听证等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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