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03年1月,我县某村第三村民小组与村民汤某签订一份承包合同,约定由汤某承包村民小组19.27亩水田,承包期从200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每年承包费共计3854元,并在当年12月底交清当年承包费。2004年8月因修建公路征用其中0.79亩土地,承包面积相应扣减。汤某前几年依约上交承包费,但从2006年开始拒绝上交,到2007年年底,汤某共拖欠承包费6808元。2008年4月15日,该村民小组向安吉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上交承包金6808元,并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2008年5月10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村民小组的全部诉请,但被告仍不上交拖欠的承包款。2008年10月27日,村民小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依法扣划汤某在当地信用社的夫妻共同存款5100余元,但尚有部分未能执行到位。
今年1月7日,执行人员又来到汤某家中执行,通知他9日到法院交款。但汤某对立情绪很大,他不愿意交清承包款,于是,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处罚。在拘留期间,汤对自己的行为有所认识,表示回去后妥善处理承包纠纷,但汤某被释放后就再也联系不上。
2月19日,安吉法院组织执行力量,全面调查汤某的存款情况,了解到汤某在北京一家公司工作,并发现他在建设银行北京分行某支行有一笔存款。日前,县人民法院通过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协助,将汤某拖欠的承包款及罚款(1000元)共计3120元扣划到账。
县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表示,被执行人即使跑到天涯海角,法院也有办法追讨到他的债务,赖债对被执行人没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