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是孝丰镇大河村的村民,33岁时收养了一个女婴。随后,他把收养申请和申报户口申请递交到了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同时,他也有辖区派出所和村里的弃婴证明、收养能力的证明和身体健康证明。“但是,他们一直不给我办,还说我不具备收养条件,劝我把小孩交给福利机构或者等几年后再收养。”李先生不愿意,小孩的户口问题也就一直拖到了现在。
闵女士的情况和李先生有点不同。她告诉记者,她和丈夫都是再婚的,前一个孩子都判给了另一方抚养。再婚后,他们收养了一个弃婴。“这个小孩被遗弃在别人家,别人不要,我们就收养来了。”闵女士一直都不知道收养人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还要通过一定的手续。现在,孩子到了上学年龄,户口成了他们一家人最头痛的事情。
虽说各有各的原因,但两家其实都是因为7年前,没有通过合法途径、合理手续就把孩子抱回了家,才酿成了今天的窘况。据了解,法律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双方年龄差应在40周岁以上。但是李先生和“女儿”只差33岁。法律同时规定,收养人必须是无子女者。闵女士夫妻俩虽然没有各自第一个孩子的抚养权,但法律上已是有子女者,所以不具备收养条件。而且,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要由人民法院决定或认证,或要在有关主管机关登记。
目前,县公安、民政部门正在积极为这两个孩子的户口想办法。但是,无论结果如何,这两件事对于广大市民都是一个警示:收养小孩本是好事,但如果收养不得法,就有可能给自己、给孩子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有收养小孩的意愿,一定要到民政部门咨询收养条件和手续,对自己负责,也对小孩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