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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巡视工作制度完善规范 将深入至市县一级
2009年07月13日11:08 | 来源: | 作者: | 编辑: 樊慧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的颁布实施,完善了巡视制度,规范了巡视工作。《巡视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巡视工作将深入至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一级。

  《巡视工作条例(试行)》规定,中央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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