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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不容侵害 冒用名字要负责
2009年07月10日08:03 | 来源: | 作者: 柳颖 | 编辑: 樊慧

  冒用他人姓名从事相关活动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的刘国祥律师表示,目前社会上此类现象普遍存在。在“潘国良事件”中,他人故意借潘国良的良好信誉假冒他的姓名进行民事活动,其行为已经侵害了他的姓名权(或者名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潘国良有权要求行为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不过,刘国祥律师也表示,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要有明确被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被他人冒用姓名者经常会因为无法找到真实侵害人,无法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姓名包括公民的真名、别名、笔名,在民事活动中,它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的王义律师告诉记者,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行为人侵犯他人姓名权,当事人可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并进行赔礼道歉,若冒用他人姓名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当事人可要求行为人给予赔偿,擅自以他人名义从事活动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还可以要求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王义说。

  “冒名事件”既然时有发生,那么是否有行之有效的办法进行完善或杜绝呢?某酒行老板陈先生为了方便经营,曾和合作伙伴签订协议,每次送酒到客户手中时并不当场结账,待一个月后,只要在账单上签名便可收取客户支付的现金。今年年初,陈先生发现有人冒签自己的姓名,领走了钱。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目前他已和客户完善了结账方式,必须由本人签字才有效,若再发生代签、冒签事件的话,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冒名行为是由于道德观缺失而做出的一些‘越位’行为。”王义律师表示,杜绝冒名办事现象关键在于工作前移,从源头抓起,要引导正确的思维模式,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及个人也应完善措施,在行为过程中尽量采用实名制并注重细节,比如相关咨询单位要做好登记,登记咨询人的姓名、性别、住址,并留下真实的联系方式,防止因“过度信任”而产生民事纠纷。需要使用身份证的场合,应当将身份证上的照片与持证人进行比对。

  “虽然有时候用假名反映问题也是出于无奈,但大多数时候,还是应该用自己的真名实姓来反映、咨询问题,因为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市民张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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