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投诉人为大学学历,学士学位,县劳动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看到这位投诉者的简历,很是熟悉。原来,该投诉者2008年在安吉某竹制品公司务工7个月,因为企业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而诉求双倍工资。这一次,又是因为企业没有及时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他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由于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劳动部门最终支持职工诉求。
据了解,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各用人单位对签订劳动合同仍然不重视。存在疏忽大意、麻痹思想,劳动合同的签订覆盖不了所有职工。
记者从县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目前我县规模以上企业在用工方面较为规范,但是一些小企业或者是家庭作坊式的企业在用工方面并非如此。不签劳动合同或者是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别人代签劳动合同等现象都存在。
县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当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本人应当及时提出,或者向劳动部门投诉,督促企业规范用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用人单位更应当提高认识,招用职工一定要订立劳动合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