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 微信 爱安吉APP
您当前的位置: 安吉新闻网>>新闻中心>>安吉时政新闻
恶意逃避诉讼 “新规”来对付
2009年06月29日08:26 | 来源: | 作者: 林贤飞 童华 | 编辑: 樊慧

  过去,身陷“债务门”的被告常常避而不见,和法官玩起“躲猫猫”,法院只好按照“下落不明”采取登报公告来送达诉讼文书,这种送达方式大大拉长审理的周期。如今,县法院依据省高院应对“送达难”的司法解释,采用“新规”对付“老赖”,明显提高了办案效率。

  因拖欠他人工程款以及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吴某被多个案件缠身,因此每天家门紧闭,他以为只要“人间蒸发”了,法院的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就送不到他手中,法官就无法审理案件,事情就得不到圆满解决,恶意逃避诉讼。同样,江苏人孔某拖欠我县某大型家具公司一大笔椅货款不还遭起诉,但被告孔某家在江苏,送达法官按照其户籍证明上的地址邮寄送达,可邮件是他人代收的。为“双保险”起见,送达法官通过拨打孔某手机与其电话联系,告知起诉事实和邮件情况,但孔某一直装作不知道,恶意逃避诉讼。

  对于老赖玩“人间蒸发”或恶意逃避诉讼,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新规”——《关于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县法院根据“新规”第十四条第二款:“送达地址确认书可在该当事人同期在受理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中适用。”经查今年2月18日,吴某因欠债成被告时填写过“送达地址确认书”,于是法官按照该地址邮寄送达,若邮件退回,那么退回日期即依法视为送达时间,这大大避免了公告送达长达两个月的法定周期。同样,根据“新规”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受送达人的送达地址不明,但能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其在法院电话通知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的,可推定为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人员电话告知开庭时间、地点,依法视为送达。”电话送达,如果出现被告否认电话通知情形,可以依法调取通话记录来证明。

  县法院法官王志辉说:“‘新规’大大提高了法官办案效率,只要诉讼文书送达了,即使被告不到法院应诉,法院仍然可以择日审理案件。”

  链接失效

糟糕!链接失效了。

建议您:

  • 稍后刷新本页
  • 等待片刻,本页自动带您前往首页
  • 安吉新闻网是由中共安吉县委宣传部主管,安吉新闻集团主办,安吉文澜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制作维护 | 浙新办[2004]28号 | 浙ICP备05010853号
    本网电话/0572-5687133 | 智慧安吉APP热线/0572-5680008 | 新闻热线/0572-5223000 | 邮箱/ajnews@163.com | 地址/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祥和路178号9楼
    中国安吉网政务新闻视窗APP)法律顾问: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