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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说纷纭话电动自行车
2009年06月11日09:24 | 来源: | 作者: 蒲璇 胡国稳 | 编辑: 樊慧

  2008年,全县电动车造成的恶性事故12起,占恶性事故总数的15.3%。今年6月4日,县交警大队接警中心共接到交通事故报警26 起,其中因电动车引起的事故就有 10 起,占这一天里事故总数的38.4%。记者从县交警大队了解到,目前我县电动车数量已经达到近6万辆。由电动车引发的交通安全事故呈快速上升的趋势,电动车已经“跃升”为新的“马路杀手”。对此,广大市民和相关部门又是怎么看的呢?

  市民声音:电动车让人又爱又恨

  “电动车最大的特点就是方便,不管是谁,一学就会,而且不用考驾照,直接就能上路,很受市民喜欢。”市民刘健认为,电动车确实给市民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捷,尤其是像安吉这样的小城市,骑电动车出门十分方便。

  另有市民认为,虽然电动车比较方便,但也有很多让人无奈的地方。市民包健辉说,正是因为电动车学起来容易,上路也没有限制,而且不需要考驾照,所以上到六、七十岁的老人,下到十几岁的孩子都喜欢骑,而这部分人的交通安全意识相对是比较弱的,有些人甚至对一些基本的交通规则都不了解,在街上常常是“不按常理出牌”,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看到骑电动车的,我们常常是一个头两个大。”郑师傅是一家企业的司机,他告诉记者,一些电动车在路上“横冲直撞”,有时真是避让不及,让人头疼。“现在由电动车引发的问题越来越多,急需加强管理,像杭州就有志愿者专门管电动车,不让电动车上机动车道,安吉是不是也可以借鉴一下。” 郑师傅说。

  部门声音:管好这支“大军”有困难

  “现在街上骑电动车的人,很大一部分根本没有经过正规的培训。”县交警大队的官警官告诉记者,目前市场上出现的电动自行车多为超标车,而目前法律法规对此类电动车的限制很少,车辆无需办牌办证,驾驶人员也不需要经过驾照考试就能上路,制约因素少,因此驾驶人员的流动性很强,范围广,交通安全意识相对淡薄,这些都给管理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据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机动车定义为:以人力或蓄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对电动自行车规定有:总质量不超过40KG;必须有脚踏装置,设计最高时速等于或小于20KM/H等……

  “但是,由于生产及销售环节没有控制好,导致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官警官无奈地说,虽然法律规定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但目前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多为超标车,质量、最高时速等都超标,鉴定起来多为电动摩托车即为机动车,对此类车的管理让交警左右为难。

  那么,对此类车的管理真的没有办法了吗?难道只能听之任之吗?请关注下期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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