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收到应诉通知书后,真是感到一头雾水。”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企业明明就与小凌签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就放在人事部门的抽屉里,为什么小凌却说公司没有跟他签合同呢?
在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过程中,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发现,双方当事人对该劳动合同上的职工签名是否为小凌本人所签存在着较大分歧。为查明事实真相,在征求双方意见后,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将该劳动合同原件送至杭州进行司法鉴定,结果证实该签名并不是小凌本人所签。
企业这才恍然大悟,原来当初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将劳动合同直接交于职工本人,而是下发至各个车间,由各车间的主管督促职工签订。由于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漏洞,出现了车间其他人员代签或冒签的情形。因此,企业必须按规定,支付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应赔偿。
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确定劳动关系、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必须由企业和职工本人共同签订。“《劳动合同法》实施一年多来,我县大多数企业已经严格按照该法积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的签订仍有待规范。”该负责人提醒广大企业,应杜绝劳动合同代签或冒签情形,否则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