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工作的孙先生告诉记者,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曾经对一起使用消毒餐具多收一元钱的案件进行过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和纸巾等饮食用品是餐饮企业的法定义务,餐饮业服务者应当自行对餐具进行消毒,不得另行收取费用。消费者在就餐时和餐厅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餐厅应保障其饮食卫生和安全。餐具是用餐的必备品,餐厅理应免费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和纸巾,不得另行收费,要求餐饮企业退还这不该收的费用。
记者随后还专门采访了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县消保委相关人员。
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义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顾客到饭店消费,饭店有义务提供卫生的饮食产品和服务,享受服务是顾客的权利,顾客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然要使用到餐具,因此提供餐具是餐馆义务的一部分。向消费者收取费用,有些强制消费者消费,此做法有悖法律诚信原则,可以拒绝。
不过,王义律师表示,对于消毒餐具要收费一事,如果消费者事先知情的话,那就说明消费者和餐饮企业达成了共识,那就不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为消费者提供合乎卫生标准的餐具,保证用餐安全是开办餐饮服务场所的必备条件,也是店家应尽的义务。”县消保委一名姓朱的工作人员这样告诉记者。据该工作人员介绍,中消协就消毒餐具的收费问题曾明确表态,餐饮企业必须向就餐者提供消毒达标的餐具、餐巾等配套设施及服务,其费用已包含在经营成本之内。部分餐饮企业对配套服务收费,实质是变相降低服务标准,使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因此,消费者有权对收费餐具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