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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职工公积金缴存额即将调整
2009年04月16日07:28 | 来源: | 作者: 胡国稳 胡亮 | 编辑: 樊慧

今年全县公积金缴存额度调整工作即将开始。昨天,记者从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了解到,按照刚刚公布的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调整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最高标准由原来的1436元调整到1571元,最低标准仍按照去年的100元执行,公积金支持职工购房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

  据了解,职工实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月缴存额与单位月缴存额之和,具体计算方法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12个月×缴存比例×2。

  在缴存比例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按职工工资基数的12%标准执行;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在8%到12%范围内申报确定;对不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企业最高可按20%执行。

  在工资基数上,按2008年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确定,继续实行“控高保低”政策。“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控高和保低标准随着上一年度职工本人实际工资性收入变化而变化”。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统计部门确定的2008年度全县职工平均工资为31427元。根据规定此次调整中提高缴存工资基数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上限原则上不超过2008年全县职工月平均工资(31427元÷12个月=2619元)的三倍,最高控制在5倍以内。“所以按照计算方式,今年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31427元÷12个月×12%×5=1571元)。而根据“保低”原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低于去年全县职工平均工资即31427元的,工资基数按全县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另外,企业及其他组织职工个人工资基数低于今年企业职工养老金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确定;经营及经济状况困难的非公企业职工工资基数可暂不调整,可仍按2008年企业职工养老金最低缴费工资基数执行。“所以目前最低缴存额度仍是100元”,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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