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县民政局获悉,我县2009年度1—9月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县补助经费近日起下拨到全县各乡镇(街道办)。
据介绍,根据有关规定,我县城镇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农村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县级财政和保障对象所在乡镇各承担50%。此次,县财政预先对全县11271位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拨付低保金638.4万元。
县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最低生活保障金是“救命钱”,各乡镇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不得拖延发放时间,确保低保金能及时、足额发放到低保户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