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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房东答应我楼下不开餐饮店的”
2009年03月30日10:04 | 来源: | 作者: 王莹 李璟瑾 | 编辑: 樊慧

  “当初说好楼下店面房不会出租给开餐饮店的,现在居然开起了烧烤店,怎么能说话不算数呢。”近日,市民张小姐打进本报“民情直通车”热线,向记者诉起苦来。

  张小姐告诉记者,为了方便工作,去年6月份,她在步行街延伸段租了一个房间。“我刚住进去的时候,房子是新的,底楼店面房还没有租出去。”张小姐说,她看中的是临街的一个房间,当时她挺担心将来房东会把底楼租出去开餐饮店。“我的房间在二楼,如果楼下开饭店的话,油烟之类的就会串到楼上来,那我就没办法开窗户和晒衣服了。”对于张小姐的这个担心,当时房东表示,这个问题她也考虑过,她表示自己是绝对不会把底楼店面出租给餐饮经营者的。

  谁知这个月初,一直没有租出去的底楼店面,突然做起了烧烤生意,张小姐原本安静的生活因此被打扰了:烧烤店散发出来的油烟味让她不敢晒衣服,也不敢开窗户了。“而且烧烤店几乎每天都要闹到凌晨,吵得我根本没法睡觉。”张小姐说,她在这里一直住得很好,不愿意再搬,而且搬家很麻烦,又得花上一笔搬家费,划不来,但是双方当时针对楼下不开餐饮店的承诺只是一个口头协议,并没有在签租房合约时注明“房东不能将楼下店面出租给餐饮经营者”。

  那么,当初房东的口头承诺,具不具有法律约束呢?为此,记者专门联系了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的陈惠娜律师。陈律师表示,张小姐所租房屋是位于步行街的商住楼,而且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也没有对此加以约定,又没有证据证明房东不可以将楼下店面房屋出租给餐饮经营者,所以,房东是有权利将楼下店面房出租给经营烧烤店的人的,张小姐不能依据合同条款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

  陈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事先对周围环境进行了解,对房东的承诺或与房东达成的补充协议,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否则一旦出现问题,将会比较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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