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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三项征地拆迁新政出台 过渡费提高到600元
2009年03月27日14:41 | 来源: | 作者: | 编辑: 樊慧

  昨天杭州出台了三项征地拆迁新政:酝酿4年的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出炉;住宅房屋临时过渡费将从每人每月35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600元;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有所调高。

  ●农村私人住宅用房临时过渡费

  从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了600元

  4月1日起,杭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非住宅搬迁补贴费、住宅临时过渡费等三项费用将进行调整。

  4月1日前拆迁的农村私人住宅用房住户现仍在外过渡的,其4月起的临时过渡费和第二次搬家补贴费标准按新规定执行。

  搬家补贴费从每户700元调整至每户1200元。因涉及临时过渡需要二次搬家的,按两次发给搬家补贴费。

  非住宅搬迁补贴费标准分别为工业用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商业用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综合用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

  住宅房屋临时过渡费从每人每月35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600元。临时过渡期限超过《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定的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增发临时过渡费。

  拆迁农村私人住宅用房,由拆迁人提供临时过渡房的,不支付临时过渡费。但临时过渡期限超过《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定的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支付临时过渡费。

  拆迁农村私人住宅用房,其临时过渡人数按被拆迁人家庭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常住户口人数确定,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配偶、新生子女、复退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在过渡期间迁入户口的,自户口迁入之月起计算过渡人数。

  确定临时过渡时间按照以下标准:

  属宅基地安置的,临时过渡时间从被拆迁人腾交房屋之月起计算至完成该户宅基地审批后第12个月止;

  属住宅安置的,临时过渡时间从被拆迁人腾交被拆迁房屋之月起计算至正式安置后第4个月止。临时过渡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12个月计算;

  属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发放临时过渡费12个月。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要遏制“突击装修”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是杭州市首次针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作出的明文规定。

  在《办法》出台前,沿用的是2000年的标准,由于物价水平上涨等原因,原标准已不适应实际。2005年起,杭州市开始酝酿新的补偿办法。

  《办法》明确房屋拆迁补偿总金额由房屋补偿金额、装修补偿金额和附属物补偿金额三部分组成。而此前标准,则将拆迁补偿按照房屋和房屋调整项目计算,没有明确装修和附属物的具体补偿标准。

  房屋补偿金额按照房屋的主体、门、窗、楼地面和水电等五个分项进行评估计分,每个分项又按照补偿基准分、具体条件和折旧率进行评估计分。

  装修补偿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补偿分数计算,其中装修补偿分数按照装修补偿基准分,结合房屋装修的具体情况,上下浮动20%。

  附属物补偿包括庭院补偿和道地补偿两部分,具体按照附属物补偿基准分乘以庭院和道地面积计算。

  相对以前装修和附属物补偿按照建材的实际用量进行评估的方法,新标准采用了“包干补偿”的做法,使得补偿更为刚性,能遏制“突击装修”的产生。

  此外,为了确保政策的恒定性,补偿办法采取了补偿分值与办法相分离的方法,明确目前的补偿分值为100元/分,今后可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水平由市政府适时进行调整。

  ●市区征地补偿标准有了提高

  凡是2009年1月1日后批准征地的建设项目,一律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新标准并首次设立了的征地区片,分为1-4个级别:适应范围为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滨江六个行政区域内。

  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的补偿标准构成及补偿形式有所区别。

  新标准规定,征地区片价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对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则遵循“有苗(物)补偿、无苗(物)不补”的原则,而非以前的“打包”支付形式。

  同时,为进一步体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原则,新标准规定,除林地外,同一区片内的被征土地在补偿时不分地类均采取同一补偿标准。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补偿标准也提高较多:除山林统一提高了2万元/亩外,其余各级、各类土地提高了3至10万元/亩不等,且另行补偿的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尚未计算在内。新标准中的安置补助费也从原来的3万元/人提高至4.5万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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