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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次对一偷税企业负责人不起诉 保企业运转
2009年03月23日16:54 | 来源: | 作者: | 编辑: 樊慧

  企业负责人偷税构罪,如果被起诉,企业发展陷入困境,百余名员工面临生存危机。浙江省临海市检察院日前在省内首次依据《刑法修正案(七)》,依法对临海市均华冷食有限公司负责人翟炳匀偷税作出定罪不诉的处理决定,既使企业负责人受到了法律教育,又保持了企业的正常运转。

    浙江省临海市均华冷食有限公司创办于1996年,是一家从事冷饮生产销售的私营企业,有员工一百多人,2008年产值约八百万,上缴税收约四十万元。

    这家公司的法人代表虽然是翟炳均,但因为后来他忙于其他生意,一直由他的弟弟翟炳匀担任公司负责人。2004年2月,翟炳匀竟动起了偷税的念头。去年,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进行税务大检查,于是案发。随后,翟炳匀主动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

    经税务机关查实:均华冷食公司在2004年2月至2005年3月期间,采取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方法,逃避缴纳税款128517.47元。其中,2004年少列收入436663.60元,少缴应纳税款63446.85元,占同期应纳税额16.85%;2005年第一季少列收入447839元,少缴应纳税款65070.62元,占当年应纳税额23.2%。

    前不久,该案移送临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没有简单地一诉了之,而是多次到该企业了解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并对翟炳匀及时进行法治教育,促使他积极认罪,主动接受行政处罚。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其中一条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临海市检察院及时结合刑法新精神对此案进行讨论,认为翟炳匀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下,属于初犯,又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按照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3月16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专家认为,在金融危机情况下,这样的依法处理对稳定企业和就业起到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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