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办法》中看到,对股权不得用作出资情形作出规定外,还对出资比例等细节作出明确规定: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用作出资的股权还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
“股权出资办法的实施,对于我县国有企业改制成公司、有限公司组建为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尤为适用。”县工商局有关人士介绍,新出台的《办法》放宽了股权出资企业的受益面,我县私营企业高达69.9899亿元的注册资本金将被有效激活,为企业促进资本有序流转和有效应对金融危机带来利好。
“股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是公司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所拥有的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享受财产利益并可依法转让的权利。”县工商局注册科周科长称,新《办法》在丰富股权权能、增加股权利用的渠道和有效降低转让的交易成本的同时,还为股权出资提供了明确的操作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