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城乡居民在合作医疗中得到更多实惠,县卫生局根据当年资金平衡原则,经研究并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自2009年1月22日下午14时起,我县新型城乡合作医疗住院报销政策作如下调整:可报销住院医药费0至10000元部分报销比例由原40%调整为50%。